5月17日,長春興業(yè)監(jiān)獄,在服刑的第3個年頭,景春微笑著從北京律師鄭曉靜手中接過一紙立案通知書。這意味著,備受爭議的景春“敲詐政府”案或有翻案轉機。
景春是個東北老農民,今年63歲,屬于“二進宮”。第一次是因一樁錯案,景春被羈押100多天。只有初小文化的他自學法律,耗十年光陰,終于在2007年拿到無罪判決書。
第二次獲罪,是因景春要求撤銷原國家賠償決定,申請重新賠償。在三級法院駁回其106萬元索賠訴求的情況下,景春鍥而不舍信訪,招來牢獄之災。2014年7月,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審判處景春10年有期徒刑,認定其申請國家賠償106萬元為敲詐勒索罪未遂,而對地方政府以生活困難補助名義付給他的2.7萬元息訪費,則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即遂。同年11月,二審維持原判。
因案件爭議極大,景春案被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列入2014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候選案件。
景春案現(xiàn)階段辯護人鄭曉靜表示,在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駁回申訴后,景春案獲立案復查,非常難得,為此,磐石市法院將為景春案召開聽證會:“聽證的結果不可預測,有可能再審,有可能不會再審。我們會竭盡全力,爭取再審機會?!?/strong>

△日前景春案迎來轉機,家屬拿到了落款為4月19日的立案通知書
自學法律“洗冤”成功
在吉林省吉林市,景春是出了名的信訪“釘子戶”,其自學法律、成功維權拿到無罪判決的經歷,曾被當?shù)孛襟w報道。
景春原籍吉林市磐石市,是石嘴鎮(zhèn)永寧村的村民。1996年,一樁故意傷害錯案在他身上發(fā)生。因兩家的小孩打架,鄰居呂某找到景春,兩人廝打后雙雙掛彩。呂某串通法醫(yī),后被鑒定為輕傷,之后,他將景春告到法院。
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將景春逮捕,同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審判決,他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年。這份判決書,落款日期為1997年5月4日,在逮捕景春之前。但事實上,對這樁案件,法院當時并未正式開庭審理,只進行過庭前談話。
景春提起上訴。經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重新鑒定,查明呂某為輕微傷。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撤銷原判,將此案發(fā)回重審。同年9月,景春取保候審,當時,他前后被羈押104天。
1998年4月,呂某撤回自訴。5月8日,景春以法院錯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21萬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賠償決定,按羈押101天計算,賠償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訴。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據吉林市中院的賠償決定,支付3000元國家賠償金,考慮到景春生活困難等因素,一次性補償8萬元。
此后的2005年,兩名相關辦案人也被追責: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審判員房貴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緩刑3年,法醫(yī)楊忠林因玩忽職守,被判刑2年、緩刑2年。
獲得賠償、讓辦案人被追責后,景春沒有停止維權,他自學法律書籍、觀看法制節(jié)目,仍要爭取無罪判決。在他持續(xù)申訴和信訪后,2007年4月,磐石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景春無罪。這樁改判無罪的案件,后來被選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斌主編的《20世紀末平反冤假錯案案例紀實》。
2007年4月9日,景春以無罪判決為據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撤銷原賠償決定,重新賠償各項損失83萬元。該院未予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請國家賠償,索賠額增至106萬余元,對此,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景春與法院之間的“纏斗”,由此又拉長6年。

△當年被判“故意傷害罪”后,景春為證明清白,曾自學了不少法律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