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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聚焦 “敲詐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來立案復(fù)查(4)

2017-05-19 08:14:03    北青深一度  參與評論()人

最后一次約談是2014年2月18日。這次約談后,景春回到吉林省,沒多久他就被警方帶走。

將景春從北京接回老家的于金鋒是石嘴鎮(zhèn)副鎮(zhèn)長,景春信訪案包保負責人。景春頻繁進京,對地方政府造成壓力。案件材料中,于金鋒表示,他先后五六次進京,將景春接回北京,路費、住宿費等每次四五千元。

2014年2月的約談結(jié)束后,景春沒有著急回家,而是滯留北京。2月25日,磐石方面獲悉后,派于金鋒進京接人。2月28日晚,于金鋒將景春送回永吉縣居住地。6天后,景春即被抓走。

景春被抓兩天前,于金鋒從磐石趕來送一筆錢。

劉金艷稱,地方政府在特殊時期有“零進京”任務(wù)。她轉(zhuǎn)述景春所述:于金鋒最初接觸他時,勸他別進京上訪,承諾會協(xié)調(diào)解決國賠問題。景春列舉路費花銷。于金鋒便稱,你這路費,政府給你補償,以生活困難名義補錢。按照雙方約定,景春收到補助金后寫下收據(jù),并保證近期不進京。

劉金艷說:“每次都是鎮(zhèn)政府主動給錢?!庇诮痄h則是另一番說法。他說:有時是政府主動給的,有時是景春主動開口要,具體“哪筆錢誰主動”記不清。

2014年3月4日,于金鋒來到景春家。劉金艷回憶,于金鋒和景春面對面坐在坑沿上。隨行的還有兩名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其中一個是司機,挨著景春坐。于金鋒和景春嘮了一個小時的嗑。期間,兩人談到這次兩會不進京上訪,氣氛融洽。于像往常一樣,以“大哥大嫂”相稱。

于金鋒帶了1萬元,分兩份裝。開始,他拿出黑皮包里的5000元,后來拿出另外5000元。司機把玩手機時,暗中錄音。景春并未注意,他像往常一樣收錢,寫下收條:“今收到石嘴鎮(zhèn)政府困難補助款1萬元整?!?/p>

在后來庭審時,公訴方出示了石嘴鎮(zhèn)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開具的《證明》:該鎮(zhèn)先后支付景春2.7萬元,一共5筆。

其中,2011年7月5日支付4000元,2012年3月12日支付5000元,2013年3月4日支付5000元,2014年3月4日支付10000萬元。還支付一筆3000元資金,時間不祥。

《證明》備注:2011年那筆為“十一”期間不去北京上訪的生活補助。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三筆都是當年兩會前支付,作為本年度“五一”“十一”和中央兩會期間不去北京上訪的生活補助。

卷宗顯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鎮(zhèn)政府與景春還簽訂過一份《關(guān)于景春同志上訪事宜的相關(guān)約定》。雙方約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節(jié)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關(guān)部門上訪;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訪,在臨出門前,事先告知我鎮(zhèn)負責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凡在國家重大活動節(jié)日以及政治敏感日,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訪,事先告知我鎮(zhèn)后,由我鎮(zhèn)委派專人領(lǐng)訪;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約定內(nèi)容自覺規(guī)范上訪行為,我鎮(zhèn)負責其本人上訪費用?!边@份協(xié)議只有景春簽名,并沒有鎮(zhèn)政府的蓋章。

這些生活困難“補助金”最終引來牢獄之災(zāi)。罪名是敲詐勒索罪。3月4日下午,于金鋒回到磐石市后,到石嘴鎮(zhèn)政府旁的派出所報案。

深度聚焦 “敲詐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來立案復(fù)查

△景春入獄后,妻子劉金艷一直在為他四處奔走、申訴

深度聚焦 “敲詐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來立案復(fù)查

“敲詐政府”存爭議

在審訊筆錄中,景春承認多次收錢,但否認主動索要,“每次都是政府給的,政府給多少我就接多少”。

2014年6月,該案一審開庭,景春及其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同年9月,該案二審開庭。兩審判決均認定,景春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景春被判刑1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10萬元。其中,106萬元被定性為敲詐未遂,2.7萬元為敲詐既遂,予以追繳。

景春案現(xiàn)階段辯護人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教師鄭曉靜。鄭曉靜說,他們將繼續(xù)做無罪辯護。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鄭曉靜表示:“把申請國家賠償?shù)男袨槎ㄐ詾榍迷p勒索罪,無法無據(jù),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gòu)成要件。”

鄭曉靜指出,106萬元是景春國家賠償案申請數(shù)額,是否賠償、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都由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決定,其訴求有些是合理的,如精神損害賠償,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有些訴求不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內(nèi)。

“索賠106萬元,可能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但部分合理。無論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均不影響景春再次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因為申請是他的權(quán)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剝奪這項權(quán)利。”鄭曉靜說。

此外,鄭曉靜認為,2.7萬元系鎮(zhèn)政府主動支付景春的生活困難補助,收條載明為生活困難補助金,景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采取“非正常上訪要挾手段”,也未主動“向相關(guān)單位索要財物”,故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景春案二審辯護人、律師王甫分析,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體的自然人,因為任何組織或機構(gòu)都不會有人身權(quán)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chǎn)生恐懼感和壓迫感。因此,不管是鎮(zhèn)政府還是法院,都不可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

王甫還指出:“景春申請國家賠償,對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作為敲詐(未遂)受害者,同時又是審案者,實屬荒唐?!?/p>

景春的妻子劉金艷告訴深一度記者,景春入獄后,堅持申訴,兩次被駁回,分別為2015年吉林中院駁回,2016年吉林省高院駁回。讓她意外的是,磐石市法院近期突然通知她,此案有復(fù)查機會。

5月16日,劉金艷在鄭曉靜陪同下,到磐石市法院拿到落款時間為2017年4月19日的立案通知書。

鄭曉靜說,相關(guān)法官對其介紹,此案已正式立案復(fù)查,擬召開聽證會,聽證時間和地點等通知,將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參加?!胺ü俑嬖V我們機會難得,萬里挑一,希望珍惜。”鄭曉靜說。

深度聚焦 “敲詐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來立案復(fù)查

對話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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