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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擺射擊攤獲刑 律師:我有3個理由認為她無罪(3)

2017-01-04 11:16:02  封面新聞    參與評論()人

“現(xiàn)行的槍支認定標準不合理”。錢衛(wèi)強認為,“我敢斷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槍支認定標準是多少。”

錢衛(wèi)強說,他小學畢業(yè)后就進入紹興射擊隊訓練,一直到高中畢業(yè)。曾經(jīng)在浙江省運會手槍慢射50米項目中獲第一名,省運會10米氣手槍獲第一名。在警隊也算是小有名氣,領導讓我給公安、交警隊當射擊教員,教了七八年。錢衛(wèi)強同時稱,從來沒有人提醒過自己不能玩仿真槍,連他的領導也不知道這仿真槍的性質(zhì)。

對于現(xiàn)行的槍支認定標準,錢衛(wèi)強認為并不合理。他說:“現(xiàn)行的槍支認定標準定得太低,64手槍大家都知道吧,260多焦/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威力都太小。10米的距離去打壞人,壞人仍然可以跑過來侵害你,50米以外可能連穿的厚棉襖都打不透,那1.8焦/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跟它比又算什么呢?”

新縣法院拍賣BB彈玩具槍

法官:只鑒定了價格

近日,有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河南信陽市新縣法院在網(wǎng)上拍賣了一批可以發(fā)射“BB彈”的玩具槍。

所謂BB彈,是玩具槍常用的子彈,一般用塑料制成,雖非致命槍彈,但發(fā)射距離過近也可能使人致殘。

某司法拍賣網(wǎng)站上可以看到,新縣法院分別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網(wǎng)上拍賣玩具槍29支。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對此,新縣法院一法官回應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只是進行了價格鑒定,未鑒定“槍口比動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縣法院已將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網(wǎng)拍信息刪除。

然而,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買賣、持有可發(fā)射BB彈的玩具槍獲刑。

經(jīng)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槍完全符合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設計原理,均可以擊發(fā)并具有致傷力。

一個問題

仿真槍,該不該分類管理?

事實上,以生產(chǎn)或持有玩具槍而獲刑的,趙春華只是很小的一個事例。2011年,一名張姓青年為10歲兒子網(wǎng)上訂購了兩把塑料仿真槍,后來被警方查獲。經(jīng)鑒定,他們的槍口比動能達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訴。

幾年前,浙江某縣前法制辦副科長,擁有法學碩士學位還做過五年法官的呂洪武,在網(wǎng)上買了兩把玩具槍,經(jīng)鑒定,兩把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厘米7焦耳、8.5焦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zhí)行。

根據(jù)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槍口比動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屬于槍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屬于玩具槍;數(shù)值介于0.16到1.8之間的,屬于仿真槍。但是,很多購買并持有這各種類型槍支的人堅稱,自己并不知曉這些規(guī)定。

而事實上,在市場上能隨意就能購買到的各種玩具槍和仿真槍,也并沒有明確標明所謂的“槍口比動能”,但這,恰恰是目前司法機關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當司法實踐背離了大多數(shù)人對行為后果的認知時,該怎么辦?

如何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依據(jù)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F(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但對于什么是槍支,沒有明確的說明。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則建議,仿真槍應該與管制刀具同等對待,采取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方式就足以應對。當仿真槍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有必要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

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觀點。他說,要區(qū)別高能量的仿真槍和低能量的仿真槍,要分門別類的進行管制。比如可以將31.6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高能量仿真槍,列入到刑法槍支范圍之內(nèi)來管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對于人體基本沒有任何傷害的東西,就歸到玩具槍支的管理范圍;1.8到16或者到31.6,這個部分可以把它作為成年人的玩具槍來進行管理。

(責任編輯:曲格林 C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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