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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釋法:見危不救也能構成犯罪?

2017-09-18 07:31:48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2構成不作為犯罪前提

  李達稱,在何林坤遭受毆打、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圍觀而未伸出援手之人并非楊某一人,但無論從情理出發(fā)還是從法理出發(fā),并非每個人都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見危不救,并非圍觀的每個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按照當前刑法學的一般理論,構成不作為犯罪要以行為人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為前提,只有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保證人的不作為行為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

  李達表示,判斷楊某是否要為自己的“見危不救”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認定其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核心問題在于判斷生命正在遭受嚴重威脅的何林坤,楊某有無救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在理論上被稱為作為義務或者保證人義務。只有認定楊某對于何林坤的生命安全負有救助義務,楊某才會對何林坤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3先行行為引發(fā)作為義務

  在何林坤遭受毆打的時候,楊某是否有救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又是如何產(chǎn)生的呢?是因為楊某和何林坤既是老鄉(xiāng)又是同窗好友,還是因為何林坤是被楊某所誘騙誤入傳銷組織?事實上,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法律規(guī)定、職務或業(yè)務上要求、契約行為以及先行行為都會引起作為義務的產(chǎn)生。

  李達表示,“簡單來說,如果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會給他人的法益造成危險,相應的行為人就必須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舉個例子,一個人意外將不會游泳的他人推入水中,則該人就負有救助義務。”

  結合本案分析,無論是按照哪一種理論,楊某的作為義務來自于其利用何林坤對其的信任,將何林坤誘騙至傳銷組織的先行行為。根據(jù)有些媒體透露的信息,楊某在應當或者可能預見到犯罪嫌疑人會對何林坤進行毆打的情況下,將何林坤帶至案發(fā)地點,就更能加強楊某對何林坤的救助義務了。

  但同時,也不能單純地從形式上理解“先行行為”。例如,男子與女子系戀人關系,男子提出分手,女子不同意并以自殺相威脅,女子實施自殺行為時男子既不制止,也不積極尋求幫助,致使女子不救身亡。對于此類案件,并不能僅僅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某種聯(lián)系,就認定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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