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藥品,本質上是一種互害的行為模式,以暴制暴來完成私力救濟。以暴制暴,在文明演進史中,已被現代法律精神所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屬于“以制造問題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以投毒殺狗為例,可能誤傷牽繩犬只、幼童、流浪漢等;可能會造成更多的糾紛,如犬只死亡的財產侵權糾紛;可能會造成群體間的對立,無節(jié)制的循環(huán)報復……
但這樣的思維模式,近些年并非罕見。面對一些當前法律難以關照的公德洼地,就訴諸極端形式,往往能收獲相當共鳴。如駕車時遭遇賭氣車,男司機將女司機暴打一頓,叫好者不在少數;如就餐時遭遇熊孩子,鄰桌女子一腳猛踹,點贊者不乏其人;如廣場舞擾民,跳舞者被居民用氣槍射傷,鼓掌者比比皆是……面對紛繁復雜、一時難解的治理難題,就指望通過快意恩仇的方式簡潔明了地快刀斬亂麻。倘若這種思維成為慣性,也會造成社會理性的喪失,集體情緒的失控,群體共識的分裂,以及對正常解決路徑的忽視。
解決不文明養(yǎng)狗問題,還是須要變“互害”為“互助”,無論養(yǎng)狗與不養(yǎng)狗,都不能被極端“愛狗”或“恨狗”的情緒所裹挾。養(yǎng)狗者,對于當前社會上對不文明養(yǎng)狗、極端愛狗行為的厭惡,應當有相當程度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行為規(guī)范;不養(yǎng)狗者,亦須明白極端乃至違法行為,并非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在這其中,有相當多的共識空間,是可以形成合力的:對疫苗質量的關注;對社會治理的呼吁,諸如呼吁在立法層面厘清相關的行為責任,對辦理養(yǎng)狗證所交費用用途的追問;對雙方各自訴求行為邊界的探討等。
對于相關部門,也當從這波網絡輿論中有所啟示。社會治理對社會道德與群體行為模式有直接的決定意義。倘若難以塑造足夠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那么必然會引向民眾相互設防和互害——超過必要限度的預防性和傷害性行為,反而會導致道德緊張、社會失序。因此,加大相關法律供給,在法治途徑內解決問題,才是正道。
客觀來說,中國的人均犬只數量在世界范圍內并不突出,觀察基本解決“狗患”的國家,靠民間投毒來解決問題的,恐怕是沒有的。這也當成為我們判斷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起點:一個成熟社會,必然不會只?!懊耖g投毒”一種解決辦法。
毒狗藥異煙肼 8月初,北京世紀壇附近在幾天內突然有7只狗中毒身亡。有幾位寵物狗的主人稱,自己家的狗在世紀壇附近的草坪里誤食了有人惡意投毒的毒香腸,毒性發(fā)作15分鐘后便吐血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