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般生活中的“因果關系”與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并不完全相同,只有以一般的社會認知和經驗水平,認為在同樣情況下有發(fā)生同樣結果的可能性,才具有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司機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如果造成乘客下車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機的違法行為與乘客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之間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但是,司機違法停車地點與大橋欄桿之間還有人行道,說明該區(qū)域是允許行人正常通行的,從一般社會人的認知水平來看,司機的違法停車行為并不會導致乘客墜橋的后果,所以,即使該違法行為在客觀上為乘客墜橋創(chuàng)造了條件,也不能認為兩者之間存在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基于此,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記者梁爽通訊員王田甜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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