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休15天陪產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雇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起勞動糾紛案。某公司人力行政總監(jiān)王某因休陪產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王某曠工,判定此舉構成違法解除,判令該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男子休15天陪產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雇。
2022年12月26日,王某入職某文化公司擔任人力行政總監(jiān),合同期限三年,試用期至2023年3月26日。2023年3月13日,王某開始享受15天陪產假。休假期間,公司電話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4月1日,王某返崗時收到《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聲明雙方于3月12日解除試用期勞動關系,王某的陪產假將持續(xù)至3月27日,薪資結算至該日。
王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金及2月26日至3月27日的工資差額。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王某的訴求。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聲稱王某曠工,出示考勤表顯示王某3月13日前五天考勤異常,之后擅自離崗休陪產假,均為曠工行為。王某反駁,表示自己因妻子生產緊急,已電話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并獲準休陪產假,且在休假期間接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同時被關閉郵箱、移出工作群。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公司在勞動關系變更或解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對勞動關系解除并無異議,但對原因存在分歧。雖然公司出具的《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提及王某休陪產假,卻未能就王某曠工事實提供有效證據,考勤表真實性存疑,且未明確指出因曠工而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法院對公司的解除理由不予采納,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賠償金。此外,公司未能證明王某3月存在曠工,故應補足王某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
北京二中院法官特別提醒,用人單位應切實保障員工陪產假權益,期間不得降低工資,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建議企業(yè)在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陪產假制度,不得無故拒絕員工休假申請。對于特殊崗位或階段性工作,應與員工協商采取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法官同時呼吁,“奶爸”們在休陪產假時,應遵守企業(yè)規(guī)定,妥善辦理請假手續(xù),與同事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間,積極參與育兒事務,分擔妻子負擔,共同營造和諧家庭氛圍。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某文化公司人力行政總監(jiān)王某因休陪產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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