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認為,在食品、藥品類消費糾紛中,無論消費者購買時是否明知商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只要銷售者未履行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未及時清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商品,即違反《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應對購買過期食品、藥品的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明知商品問題仍購買并不違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quán)益并獲得賠償,符合最高院關于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司法解釋精神。但在非食品、藥品領域,若消費者明知商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且無銷售者欺詐、隱瞞行為,純粹為索賠而購買,其訴求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此前,最高院發(fā)布的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具有相似性。2012年5月1日,孫銀山在該超市購買14包已過保質(zhì)期的“玉兔牌”香腸,價值558.6元。結(jié)賬后立即索賠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香腸售價十倍賠償金5586元。法院最終支持了孫銀山的訴求,明確了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時,無論購買時是否明知,均有權(quán)要求銷售者或生產(chǎn)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其他法定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近期,不少歌迷在某在線平臺上以高昂價格購買了周杰倫演唱會的門票,卻遭遇了預期出票日期內(nèi)未能出票的狀況。眼看演唱會日益臨近,他們收到了退款及賠償?shù)耐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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