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公”雷武澤夫婦與人販子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權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王浩文賠償雷武澤及其妻子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50元。
此前,雷武澤夫婦起訴王浩文和胡某雄,要求每人賠償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總計6元,并請求兩人公開懺悔并賠禮道歉。法院認為,由于王浩文和胡某雄已被判處刑罰,再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同時,王浩文已在庭審中當庭賠禮道歉并提交書面材料,因此法院不再支持“懺悔并賠禮道歉”的訴求。
雷武澤表示,庭審中王浩文未承認拐賣其子川川,道歉缺乏誠意,他不會接受。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交通費和誤工費的具體數額,雷武澤夫婦請求的賠償金額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雷武澤稱是否上訴還在猶豫中。他認為這起案件的意義遠不止于6元錢,而是關乎受害者的尊嚴及能否引起更多人關注拐賣婦女兒童問題背后的困境。
2024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王浩文在2001年至2010年間單獨或伙同他人拐賣包括川川在內的11名兒童。加上之前的犯罪事實,王浩文被認定在2001年至2014年間共拐賣14名兒童。法院判處王浩文死刑,胡某雄因其他拐賣兒童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訴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2024年12月,雷武澤向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要求兩被告各賠償尋親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元,并通過媒體公開道歉。2025年1月2日,芙蓉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同年4月在南充市看守所開庭審理。庭上,王浩文當庭道歉但未承認拐賣川川,胡某雄則辯稱未參與本案拐賣行為。
雷武澤表示,尋親22年付出了很多時間和金錢。他認為人販子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此次民事索賠主要是為了伸張正義,給所有被拐兒童及其家長一個交代,具有公益價值。
8月26日,雷武澤夫婦與人販子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權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王浩文賠償雷武澤及其妻子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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