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妻死緩案檢方回應不抗訴!廣東佛山一名26歲女子因欲離婚,被其丈夫開車撞擊、捅刺致死。一審判決中,該男子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隨后,被害人家屬向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但遭到駁回。
8月27日下午,被害人家屬收到了東莞市檢察院發(fā)來的《抗訴請求答復書》及《不抗訴理由說明書》。據說明書顯示,楊某東故意殺人一案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被告人楊某東因被害人欲與其離婚,預謀殺人并準備作案工具,采用磚頭拍打頭部、駕車撞擊、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殺害被害人。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被告人事前有預謀,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極大。
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合法、客觀、可靠,可作為定案證據。針對申訴人對該鑒定意見的質疑,東莞市檢察院進行了詳細審查。首先,關于案發(fā)前楊某東無抑郁癥的問題,與在案證據不符。微信聊天記錄和證言均反映楊某東患抑郁癥并讓母親郵寄抗抑郁藥。其次,對于案發(fā)期間楊某東是否處于抑郁發(fā)作期,已有專業(yè)論證。最后,關于楊某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說法,依據不足。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根據相關標準,評定其作案期間實質性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喪失。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根據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被告人楊某東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如案發(fā)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此外,被告人親屬已簽署代為賠償確認書,并繳納20萬元賠償款。
案發(fā)前一天,楊某東曾在網上檢索如何殺人,并網購了刀具。3月8日,在公司門口,陳某某被丈夫楊某東強行拉上車,從佛山帶至東莞。車上二人因離婚問題發(fā)生爭吵和打斗,楊某東用磚頭拍打陳某某頭部。陳某某下車求救,楊某東先后三次開車撞擊她。之后,楊某東捅刺陳某某頸部、胸腹部和四肢多刀,導致其死亡。尸檢報告顯示,陳某某被捅殺多刀。
今年2月,此案在東莞中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楊某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且楊某東在案發(fā)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被害人家屬認為楊某東作案手段極度殘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計劃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訴。
廣東26歲女子陳某某因欲離婚而被丈夫楊某東殺害。案發(fā)時,楊某東開車撞擊并捅刺陳某某致其死亡。一審判決中,楊某東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隨后,被害人家屬向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但被駁回
2025-09-08 17:27:26男子殺妻死緩案被告人已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