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華因在微信朋友圈評論縣教體局長李文剛被免職一事,被云南玉溪市元江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他認為這一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將正常的公眾監(jiān)督視為違法犯罪,并于9月17日申請了行政復議。
9月1日,得知李文剛被免職后,高光華在朋友圈發(fā)布了一條評論,稱“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 李局長被免職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警方認為高光華誹謗,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今年7月,高光華曾質疑元江縣要求學生家長暑期每日兩次安全打卡屬形式主義,并向多部門舉報,此事引發(fā)了媒體關注。隨后,分管教育體育的副縣長楊三保與縣教體局局長李文剛約見高光華進行談話。
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高光華在未經查證李文剛被免職的真實原因情況下,捏造事實并將其發(fā)布到信息網絡平臺上,導致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受損。然而,高光華的代理律師張具堆表示,微信朋友圈是半封閉社交空間,信息傳播范圍有限,主要限于親友、熟人之間,不應簡單認定為公共場合。警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信息在朋友圈的傳播已達到“公共輿論”程度,僅以“多人點贊評論”認定造成他人人格權、名譽權受損,明顯證據不足。
張具堆指出,政府官員任免信息本身屬于公共事務,涉及公共利益,公眾享有正當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高光華針對李文剛的任免信息發(fā)表看法,即便內容與事實存在偏差,也屬于公民對公共事務的正常關切與交流,并非惡意行為。高光華接到通知后立即刪除了朋友圈信息,無任何證據證明該信息導致李文剛的社會評價出現實質性降低。公職人員作為地方公眾人物,應對公民就職務變動的評價有更高的容忍義務。
此外,張具堆認為,高光華主動投案、如實陳述,且系首次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而非從輕處罰,但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未體現這一點。處罰決定還違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處理高光華暫緩執(zhí)行拘留的申請。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高光華請求確認元江縣公安局行政處罰違法并索賠1902.08元及1元精神撫慰金。
高光華告訴媒體,他認為云南玉溪市元江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已于9月17日申請行政復議
2025-09-18 12:57:34家長發(fā)朋友圈質疑教體局長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