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適用條件與嚴格程度的不同:在現(xiàn)代法治實踐中,公司面紗刺破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制。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浙江金華吳英非法集資案”為例,吳英通過旗下多家投資公司名義進行集資、融資和借貸,形成復雜的公司體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這些公司并無真實獨立經(jīng)營,而是吳英個人意志的延伸,被用于規(guī)避監(jiān)管和轉移債務風險。最終,法院“刺破公司面紗”,直接確認公司與個人財產(chǎn)混同,對吳英個人承擔責任。
這類判例明確了刺破公司面紗的邊界——僅當公司結構被濫用于逃避法律義務或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法院才可否認其獨立人格,而不能因籠統(tǒng)的“公平”或“正義”理由隨意適用。
總之,“公司面紗刺破”與“信托擊穿”雖然表面類似,實質邏輯各有側重:前者關注公司法人格是否被濫用,后者關注信托財產(chǎn)獨立性是否真實存在。但兩者殊途同歸,都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鉆法律空子、逃避債務清償,從而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債權人保護。
判決的國際連鎖效應
許家印家族信托被擊穿的判決,立即引發(fā)了跨境資產(chǎn)保護和追索領域的連鎖反應。清盤人和債權人緊隨這一先例,展開了對許家印及其家人其他境外資產(chǎn)安排的法律攻勢。
清盤人和債權人首先瞄準的是許家印在美國設立的23億美元單一家庭信托。按照美國信托法,一旦合法設立信托,信托財產(chǎn)法律所有權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原則上獨立于委托人債務。然而,香港法院的裁決無疑對該信托形成巨大壓力。清盤人可能會尋求美國法院的協(xié)助,以欺詐轉讓為由挑戰(zhàn)信托的有效性。如果能夠證明許家印在明知債務危機將至時將巨資轉入美國信托具有惡意避債目的,那么即使在美國法下,法庭也可能考慮撤銷信托轉移或判定該信托為委托人的自益工具。
在頂級富豪的世界里,家族信托長久以來被視為財富的“諾亞方舟”和“最后防線”。它像一個結構精密的金融保險箱,理論上可以將個人資產(chǎn)與企業(yè)風險、債務糾紛徹底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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