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闡明本案的典型意義。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wěn)定的同居狀態(tài),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fā)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里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牟某與陳某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二人的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持續(xù)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虐待”。牟某與陳某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于陳某過往性經(jīng)歷一事,并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某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對陳某進行指責、謾罵、侮辱,言辭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陳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了極度的摧殘與折磨,以致實施割腕自殘,最終服用藥物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經(jīng)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jié)惡劣程度。
此外,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于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tài),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在與牟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對牟某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某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fā)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tài)。牟某作為陳某精神狀態(tài)極度脆弱的制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并對陳某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xiàn)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后進行洗胃治療并被下發(fā)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jīng)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于生命的高風險狀態(tài),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xiàn)極端情況。但牟某對由其一手制造的風險狀態(tài)完全無視,仍然反復指責、辱罵陳某,最終造成陳某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jù)中國之聲2024年2月27日報道,人民法院案例庫(rmfyalk.court.gov.cn)當天正式上線,此前社會高度關注的“PUA第一案”,牟某某虐待案(2024-18-01-214-001),被作為參考案例入庫。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女生包麗在北京市某賓館服藥自殺。同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發(fā)布報道《“不寒而栗”的愛情:北大自殺女生的聊天記錄》稱,包麗自殺前,其男友牟某翰向包麗提出過拍裸照、先懷孕再流產(chǎn)留下病歷單、做絕育手術等要求。
此案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被稱為“北大包麗受虐待案”,包麗男友即此次最高法發(fā)布反家暴典型案例中的牟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