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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教授陳英旭貪污近千萬元科研經(jīng)費 獲刑十年(2)

    戴夢華律師還認為,即使合議庭最終認定被告人陳英旭貪污犯罪成立,但陳英旭主動要求兩家公司終止相應合同、退還款項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但杭州中院認為,被告人陳英旭及其辯護人要求宣告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法律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陳英旭指使他人將在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賬戶上的科研經(jīng)費采用虛列支出等方式?jīng)_賬套現(xiàn),屬貪污既遂,故陳英旭辯護人所提陳英旭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戴夢華律師認為,陳英旭有自首情節(jié),其在審計署介入、審計結論做出前,主動要求兩家公司將款項退還給浙江大學,未對國家財產(chǎn)造成任何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但杭州中院認為,2012年6月27日在有關部門已經(jīng)掌握陳英旭套取國撥專項科研經(jīng)費的情況下,將其叫至浙江大學進行組織談話,喪失投案條件,依法不構成自首,但鑒于陳英旭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贓款,未給國家造成實際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戴夢華認為,最后的判決結果,體現(xiàn)了一種折中:貪污900多萬元,本應處刑15年以上,但最后判下來是10年,說明法院確實酌情作了考慮。

    據(jù)他透露,判決宣布后,陳英旭表現(xiàn)得比較失望,情緒比較低落,但是否會上訴還未確定,“我估計即使是上訴,效果可能也不會好”。

    戴夢華律師還認為,此案也體現(xiàn)了當前我國科研管理中的漏洞和弊病。

    首先是經(jīng)費到位的問題,苕溪課題從2005年開始做申請準備工作,2008年8月通過專家論證,經(jīng)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啟動后實施,實施期限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然而,國撥經(jīng)費直至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卻遲遲無法落實。課題實施時間短,經(jīng)費撥付又存在滯后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難在實施期限內(nèi)完成或達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苕溪課題從申報到正式運行,一直缺少相應的規(guī)范文件來制約管理。有關經(jīng)費管理最為重要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09年9月出臺的,有關墊付和歸墊的規(guī)定《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墊付與歸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臺的,有關驗收的文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驗收暫行管理細則》是在2011年7月出臺的征求意見稿。

    “凡此種種與水專項相關的管理規(guī)約都是在苕溪課題實施過程中出臺,對于苕溪課題任務組來說,對水專項課題實施和經(jīng)費的管理,都是一個摸索的過程。”戴夢華說,“另外,國家至今未對科研項目立法,散見的都是相關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各個規(guī)定之間也存在矛盾和沖突,亦存在漏洞和不明確的地方,這些問題讓科研工作者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出現(xiàn)相關經(jīng)費使用問題也是事出有因。”

(責任編輯:CN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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