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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趙志紅殺死被害人后奸尸不構成強奸罪(2)

2015-02-10 07:42:20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李三仁說,接到舉報材料后的1月28日,檢察院3位工作人員來到家里,表示對舉報非常重視,“對相關人員的追責案件正在辦理中。”

身穿藍色羽絨服的趙志紅,在宣判過程中一直非常平靜。對于是否上訴,趙志紅猶豫了一會后說: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3位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人家屬,也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昨日晚間,趙志紅的父親通過電視新聞看到了趙志紅及其判決信息,“我們不管他了,也不會去看他。”

但掛斷電話前,他的父親兩次問記者,“你知道什么時候執(zhí)行死刑嗎?”

詳解“4·9女尸案”

【案發(fā)經過】

據判決書:1996年4月9日20時許,趙志紅從呼和浩特市新城賓館北墻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經原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家屬區(qū),到附近公共廁所方便。

他聽見女廁所內有人走動的聲音,即進入女廁所內,與正往外走的楊某某相遇(楊某某系被害人,女,歿年25歲),趙志紅上前用雙手猛掐楊某某頸部,致楊某某死亡后,將楊某某尸體擔在隔墻上奸尸。

【律師辯護觀點】

據趙志紅律師提供的《關于“4·9案”的辯護意見》:該案只有趙志紅口供證明系其所為,律師認為趙志紅供述疑點眾多,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趙志紅對案件信息的描述有可能來源于其他渠道。請求法院依法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證據】

據判決書,公訴機關共出示了8項證據,包括報案材料及報案人證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現場勘查攝影記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大量證人證言、趙志紅的供述以及趙志紅指認現場的錄像,且指認的地點與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的案發(fā)地點一致。

法院認為,該起案件有報案材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趙志紅到案后主動供述上述事實,指認作案現場,且當庭予以供認,足以認定。

【趙志紅態(tài)度】

據趙志紅辯護律師謝飛、張瑞軍介紹:庭審前和庭審過程中,趙志紅一直承認此案是他所為。

【法院一審認定】

據判決書:呼市中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后奸尸,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奸罪。

新京報記者 周清樹 實習生 李驍晉 呼和浩特報道

(責任編輯:易成晨 CN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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