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房屋所在地非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但市公積金中心能夠通過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chǎn)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房屋交易真實性的,可按照規(guī)定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前述職工應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含原房地產(chǎn)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fā)票和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中心不能獲取房屋交易真實性,或經(jīng)核查房屋交易不屬實的,職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凡職工購買本市或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該所購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fā)生交易的,職工可憑有效的自住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并說明情況。
八、市公積金中心在提取審核過程中如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職工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也可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并根據(jù)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九、市公積金中心和受托機構應對下列情形的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嚴格審核:
(一)職工購買外地(縣級城市)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該地區(qū)以購房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頻次明顯異常的;
(二)職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購的房屋總價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提取金額相近,且該所購房屋價格(單價)明顯偏離當?shù)厥袌鏊降?或者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的面積或用途明顯不符合居住條件或性質的;
(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內反復多次交易的;
(四)兩名以上(含兩名)不動產(chǎn)權證(含原房地產(chǎn)權證)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全部產(chǎn)權證持有人之間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關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購房提取情形。
十、凡職工以購房、租賃等為由申請?zhí)崛∽》抗e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要求職工簽署提取承諾書,并向其充分揭示騙提套取風險及后果。職工簽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諾書條款并愿意承擔提取相應責任后,市公積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請。
十一、購房、租賃和物業(yè)費等提取業(yè)務中涉及需核查職工名下房屋持有狀況、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賃信息和婚姻狀況等信息的,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十二、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的,如其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給予辦理賬戶轉移手續(xù);如其尚未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給予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xù),待其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可給予辦理賬戶轉移手續(xù)。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職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辦理提取手續(xù)。
十三、職工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應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jù)《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文),取消職工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可視情況通報其工作單位,將其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信息依法納入本市社會征信系統(tǒng)。
對偽造合同、偽造不動產(chǎn)權證(含原房地產(chǎn)權證)、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住房消費以及牟取不當利益等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市公積金中心應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