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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原區(qū)委書記底價賣地收495萬 市長發(fā)火沒用(2)

2017-04-06 14:47:17  澎湃    參與評論()人

永州中院審理查明,2008年,郴州市委決定在蘇仙區(qū)政府新址后面的鳳形山下面,修建公務員小區(qū)即鳳形小區(qū)(鳳凰新城)。鳳形小區(qū)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引進開發(fā)商進行土地整理,包括征地、拆遷、青苗補償、辦理有關用地手續(xù);第二步進行土地招拍掛;第三步再由競拍成功的開發(fā)商與職工談好定向開發(fā)的有關事宜后進行正式開發(fā)。

在第一步招商引資階段,張某平向肖地楚提出要承建該項目工程。肖地楚召開會議表態(tài)決定由張某平的公司來完成“第一步”。在進行該項目土地出讓即第二步時,肖地楚跟蘇仙區(qū)主要領導打招呼以蘇仙區(qū)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市國土部門協(xié)調爭取設置掛牌條件,以確保張某平的公司順利摘牌(但市國土局并未同意設置掛牌條件)。

最后因只有張某平一家公司報名,張得以底價摘牌。為感謝肖地楚,張某平于2010年的一天向肖地楚提出贈送鳳凰新城小區(qū)項目5%的股份給肖地楚。

判決書顯示,2013年8月,蘇仙區(qū)、北湖區(qū)農村信用社要改制成郴州農商行,肖地楚三弟肖某漢通過時任蘇仙區(qū)農村信用社副主任的二哥肖某某,爭取到500萬法人股,需出資825萬元。肖某漢及肖地楚妻子籌資(每人占100萬股)以肖某漢實際控制的郴州市帝旭機械有限公司(下簡稱帝旭公司)的名義入股,尚缺495萬元。

肖地楚想到張某平承諾的鳳凰新城項目5%的股份沒有兌現(xiàn),便打電話給張某平。張某平遂將495萬元錢轉入帝旭公司。

關鍵詞:底價賣地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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