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榮林,東方尚雅工程部工長,系足馨堂整體裝修施工項目和售后維修的負責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張俊敏,王剛之妻,東方尚雅公司財務,妨礙事故調(diào)查工作,涉嫌幫助毀滅證據(jù)罪。
9。鄭浩哲,浩成爾公司法人代表,系東方尚雅施工所采用電熱膜的供應商,偽造檢驗報告、假冒韓國品牌,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chǎn)品罪。
目前,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立案偵查階段,建議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對其他涉嫌犯罪的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diào)查。
(二)給予黨紀或政紀處理的人員
1。決定給予臺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應正南(原天臺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行政記過處分。
2。決定給予溫嶺市委常委、公安局長吳凌(原天臺縣委常委、公安局長)行政記過處分。
3。決定給予天臺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龐華輝行政記大過處分。
4。決定給予天臺縣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李華(原天臺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行政撤職處分。
5。決定給予縉云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馬靈光(原天臺縣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行政降級處分。
6。決定給予臺州市消防支隊政治處組教科干事高云鵬(原天臺縣公安消防大隊參謀)行政降銜處分。
(三)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1。給予臺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堅(原天臺縣委書記)誡勉談話處理。
2。給予三門縣委書記楊勝杰(原天臺縣委副書記、縣長)誡勉談話處理。
3。給予天臺縣委書記管文新誡勉談話處理。
4。給予天臺縣委副書記、縣長潘軍明誡勉談話處理。
5。給予天臺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崔波誡勉談話處理。
6。給予天臺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益軍誡勉談話處理。
7。給予天臺縣副縣長、公安局長梅東曉誡勉談話處理。
(四)其他建議
1。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責成天臺縣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足馨堂處以罰款;建議臺州市政府責成天臺縣政府對足馨堂責令關閉,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鑒于東方尚雅無資質(zhì)承攬足馨堂裝修工程、浩成爾公司銷售假冒偽劣電熱膜產(chǎn)品的非法違法行為,建議由上述單位注冊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