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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后 竟直接把疑犯放了

2017-07-13 09:52:25  南國早報    參與評論()人

事后,4名被告人將25000元私分。

檢察機關認為,4名被告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璋、李某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廖某桃、雷某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

10日上午,4名被告人一并出庭受審。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謝某璋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提出異議。

他辯稱,就大塘服務區(qū)盜竊一案,他在事發(fā)當天主要通過電話與主辦民警李某劍聯(lián)系,并未直接指示協(xié)警修改供述筆錄,雖然第二份經(jīng)修改筆錄上簽有他的名字,但時間過去太久,無法確認是否為自己的筆跡;當時,自己偏聽主辦民警“經(jīng)請示上級,嫌疑人不夠條件拘留”的匯報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贖金,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辦民警從始至終匯報的嫌疑人要交贖金為2萬元。幾天后,他在辦公室與主辦民警經(jīng)協(xié)商做出了他們倆各拿8000元的分配方案。

李某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辯稱,事發(fā)時他帶著兩名協(xié)警進行調查,卻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協(xié)助調查的情況,于是他向值班領導請示,后者給的指示是“可以收取保證金”。

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樺對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們的辯護人均以“協(xié)警按規(guī)定必須按民警指示辦案,在本案中不具決定性”辯護意見,請求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

案件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陳倩 CN030)
關鍵詞:警務人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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