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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決定再審張文中、顧雛軍等3起重大涉產(chǎn)權案件

2017-12-28 16:12:10  新華社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chǎn)權案件兩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羅沙、楊維漢)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chǎn)權案件。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原判生效后,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監(jiān)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其申訴。2016年10月,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提審本案。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等企業(yè)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x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提審本案。

關鍵詞: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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