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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打拐案件應當重點保護尋親父母的親權

“打拐”題材電影《親愛的》人物原型孫海洋近日找到14年前被拐兒子孫卓,加上電影《失孤》原型人物郭剛堂今年7月與失散24年的兒子郭新振相認,顯示了公安部“團圓”行動的威力。但被拐孩子養(yǎng)父母該不該被繩之以法,不同意見在網上炒成一鍋粥。

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被拐兒童養(yǎng)父母有收買行為的,即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被拐者的情感與選擇;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被拐者選擇原諒養(yǎng)父母,則養(yǎng)父母即使涉嫌犯罪,也不應當被法律追究。

在孫卓、郭新振兩個被拐案中,被拐者都對養(yǎng)父母充滿感激,并選擇與養(yǎng)父母一起生活。據警方通報,目前除孫卓的養(yǎng)父生病外,其養(yǎng)母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可以推斷養(yǎng)父母存在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而在郭新振被拐一案中,養(yǎng)父母也存在收買行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但郭新振感恩養(yǎng)父母、郭剛堂夫婦選擇原諒,結果養(yǎng)父母未被追究法律責任。

對買來的養(yǎng)子或養(yǎng)女好,難道因此就可以不被追究犯罪的法律責任?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梢詮妮p處罰,不等于免于處罰。

現在被拐孩子找到了,父母與失散一二十年的孩子團聚了,但兩個高度“典型”的父母都處于非常尷尬的地位。郭剛堂騎摩托車跑遍31個省、行程50萬余公里,忙活24年后找到被拐兒子,但兒子明確表示養(yǎng)父母一家人對自己很好,而且準備了婚房準備結婚,他準備和養(yǎng)父母生活下去,但將兩邊盡孝。孫卓也明確表示“不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兩場認親,一樣的尷尬:被拐者感到“茫然無措”,尋親父母“剃頭挑子一頭熱”。

被拐者被收養(yǎng)者養(yǎng)育一二十年,被拐者對養(yǎng)父母及其家人存在“親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畢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也要堅守。尋親父母含辛茹苦要找回自己被拐的孩子,一方面他們要確認孩子還活在世上,另一方面是要找回失去的“親權”,這種“親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如果由著被拐孩子取舍,親生父母的身份、地位、貧富甚至穿著,都會影響其跟誰一起生活的意愿,這對尋親父母是極端不公平的。

法律與人情是可以取得某種合理平衡的,但在“打拐”案件中,法律對人情反而應當采取審慎態(tài)度,而將重點放在保護尋親父母的親權上。親權是《民法典》保護的一種人身權利,親屬之間非經法律裁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權是天然存在的。養(yǎng)父母養(yǎng)育了被拐兒童,但在類似案件中,養(yǎng)父母與被拐兒童之間并沒有合法收養(yǎng)關系,雙方有恩有情,但法律并不承認,自然無所謂保護。

“打拐”案的結局應當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被拐者的回歸,二是收買被拐兒童的養(yǎng)父母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養(yǎng)父母涉嫌犯罪,被拐者“認祖歸宗”本質是依法對生身父母的“親權”的恢復。雖然這會使被拐者情感上有些不適,但對拐賣、收買兒童犯罪具有威懾價值。

(責任編輯:李妍彬 C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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