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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保護不庇護 年齡不是“免罰護身符”(4)

第一種是情節(jié)嚴重,第二種是影響惡劣,第三種是一年內(nèi)有兩次的,是這次增加的三類情形,在這三種情形下都可以執(zhí)行行政拘留。

新法施行:保護不庇護 年齡不是“免罰護身符”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nèi)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新法施行:保護不庇護 年齡不是“免罰護身符”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

對情節(jié)嚴重的判斷,通常從他的主觀惡性、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以及危害后果這幾個維度來判斷。比如持械或者是公然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等。第二個就是影響惡劣,如果他的治安違法行為給當?shù)氐纳鐣伟埠蜕鐣刃?,造成了一定的隱患。第三種情形,一年內(nèi)某個未成年人有兩次治安違法的記錄,兩次以上的我們就可以考慮執(zhí)行行政拘留。

法律的威嚴在于執(zhí)行,而法治的成效則在于執(zhí)行之后能否真正幫助涉事未成年人回歸正途。無論是海口還是湛江的案件,處罰都同步通知了學校和家長,并啟動了后續(xù)幫教。這清晰地表明,新法的意圖絕非“一罰了之”。

新法施行:保護不庇護 年齡不是“免罰護身符”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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