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起責任
韓郭峰說,籌建磚窯廠時欠下了很多外債。指望磚廠效益好一些,盡早能將欠款給還了,沒想到從2012年7月到現(xiàn)在停產了4年多。
韓郭峰的大兒子為此改行種植果樹,小兒子在西安打工,女兒在洛川縣打工。韓郭峰去年還經常跑電力部門,但是越跑越沒勁,因為對接的人經常變換。
韓郭峰想不通,當時說好的僅僅是占用了磚廠16x16平方米的土地修建塔基,僅僅只是給了16x16平方米的數(shù)千元賠償金,后來突然又延伸到塔基外四周25米內嚴禁取土。
韓郭峰時常一個人坐在塔基下吸煙,“電力法就是法,土地法就不是法了?電力部門動輒就開著警車說我非法取土,我取土是國土部門批準的呀,到底是電力法大呢還是土地法大呢”?
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屈建國認為,不管是個體戶還是央企,對于爭議土地都只能依法享有權利承擔法律義務。二者依照的是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導致權利發(fā)生沖突的主要原因是在同一塊土地上確定了兩個使用主體,一個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電網,一個是代表個人利益的個體戶。這兩個利益都是合法的,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土地管理部門是造成權利沖突的肇事者,應當對這起權利沖突負起責任來。由于電網鐵塔現(xiàn)階段無法改遷,導致磚廠無法取土生產的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補償。磚廠所有人可以申請土地部門或當?shù)卣M行調解,調解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華商報記者 崔永利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