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報道,阿里巴巴有一支2000人的專業(yè)打假隊伍、每年投入超過10億元、利用最先進的技術和數據模型對制假售假進行主動防控。但企業(yè)層面的打假效果卻是差強人意?!靶淌麓驌舻暮Y子眼兒太粗,犯罪分子大多漏下去了,特別是緩刑比例那么高,很多制假售假者根本就沒受到有效懲罰,這是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難以從根本上遏制的關鍵原因?!编嵖》贾毖浴?/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需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會構成犯罪。
立法和執(zhí)法應回應時代需求
“當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已遠超立法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應突破舊的法律框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建議,立法、司法機關要降低電子商務平臺制假售假的違法犯罪立案標準。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高艷東則建議,對假貨相關的犯罪,應該改變唯數額的認定標準,建議增加“多次”情節(jié)條款。“只要是產品多次交易,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入罪入刑?!备咂G東說。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看來,打擊電商時代的制假售假行為,現有的立法已經夠用?!艾F在需要做的,則是要結合日新月異的社會發(fā)展,對一些過時的條款進行修正和完善,并嚴格執(zhí)法,將法律的懲戒性用足?!蓖跣抡J為,在追訴標準方面,還有很大的完善余地。“起刑點的入罪標準太單一,需要考慮多樣化?!蓖跣抡f。
談及這類犯罪的基礎性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時,王新說,該罪名制定于1997年,二十年來沒有修改過,入罪標準仍舊是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依據銷售金額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在實際辦案中很難進行金額的換算。他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背景下,只依據銷售金額作為追訴標準,過于單一,不能滿足實踐的需求。為此,他建議考慮將件數、次數等情節(jié)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多樣化才能滿足客觀的需求以及適應刑事司法的需要。
“我們還要在司法層面采取特殊規(guī)定,對于制假售假犯罪,即使符合法定緩刑條件,也應當嚴格禁止緩刑適用。”王新說。同時,他還建議,可考慮對于制假售假的累犯,終身禁止其從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