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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幫人收賬被當(dāng)搶劫犯判10年 服刑3年多改無罪(3)

2017-06-01 08:09:20    封面新聞  參與評論()人

2015年7月13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樂山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及馬邊縣法院的原審、再審判決,發(fā)回馬邊縣法院重新審判。2015年9月22日,馬邊縣法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5日、12月7日兩次公開審理了該案。

今年5月27日,朱晉川終于等來重審宣判的日子?!霸缟?點從樂山出發(fā),10點半正式開庭?!敝鞎x川說,因為已經(jīng)審理過多次,這次開庭的時間很短,幾分鐘后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后,宣布了判決結(jié)果。

法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朱晉川犯搶劫(未遂)罪所提交的證據(jù)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biāo)準(zhǔn)。法院判決:朱晉川無罪。

焦點:

A、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審判中,對搶劫罪的認定是焦點。而認定的關(guān)鍵在于,朱晉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脅。

原審判決認定,朱晉川持刀。主要證據(jù)包括:朱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認持刀,第1次供述為1米長的砍刀,第2、3次供述為80厘米的“東洋刀”;當(dāng)事人蘇某陳述說,是40厘米長的刀;蘇丈夫董某稱,是1米長的刀;董某母親高某稱,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還是東洋刀,是1米、80厘米還是40厘米、20厘米?盡管朱晉川當(dāng)場被抓獲,但至今未找到這把“刀”。

于是,再審判決認定,蘇某、董某、高某對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異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偵查機關(guān)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搶劫的證據(jù)不充分。

重審判決則認定,核心證人蘇某、董某各自的7次陳述和證言中,僅第一次稱朱晉川持刀,后面6次均稱“沒有看見朱晉川持刀”。

B、是否威脅? 證人陳述前后相反

原審判決還認定,朱晉川威脅蘇某拿錢。主要證據(jù)包括:蘇某陳述說,朱讓她“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證言也稱,看見朱威脅蘇“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樣,在蘇某、董某后來的6次陳述和證言中,均表示朱晉川沒有說過“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對于后面6次陳述和第一次證言相反,蘇某在重新作證時表示,“自己不識字,記不清是否聽過詢問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證時稱,“辦案人員念筆錄時,自己沒注意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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