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刻單位公章承包工程項目后轉包給實際施工方賺取差價,發(fā)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就拖欠的工程款向該員工所在的公司主張,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給付義務?近日內蒙古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做出判決,判決認定,即使員工刻假章總包工程項目后轉包他人,對于應當支付實際施工方的工程款仍應承擔給付義務。
2017年5月24日由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懷遠縣躍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49,905.99元及該欠付工程款從2012年12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011年7月18日,中十冶公司溫州分公司與王理陽簽訂《外出工程承包責任協(xié)議書》,中十冶公司溫州公司同意王理陽負責承包工地施工并上繳管理費,同日成立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駐鄂爾多斯蒙新煤炭有限公司項目部(以下簡稱“中十冶項目部”),承包蒙新煤炭公司的煤礦土石方剝離工程。上述相關文件使用的章系中十冶溫州分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張光藝私刻。
2011年10月10日,中十冶公司在《浙江日報》等媒體公告:注銷中十冶溫州分公司,聲明張光藝并非其公司員工,未授權其進行任何對外經濟活動。
2011年12月12日中十冶項目部與潘小林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土石方剝離工程項目轉包給潘小林。
2012年2月16日,潘小林與躍通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工程又轉包給躍通公司,王理陽作為擔保方在合同中簽訂并加蓋“中十冶項目部”印章。
2012年4月14日,躍通公司進入蒙新煤炭公司煤礦進行土石方剝離工程施工。截止到2012年12月8日,蒙新煤炭公司欠22,849,905.99元。由蒙新公司與“中十冶項目部”簽訂《春節(jié)前資金分配協(xié)議書》確認工程量,躍通公司作為第三方在該協(xié)議書中簽字。
2013年5月,蒙新煤炭公司不支付拖欠躍通公司工程款,躍通公司向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十冶集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關損失,要求蒙新煤炭公司對支付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中十冶辯稱,該公司沒有實際承建涉案工程,涉案合同中加蓋的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系案外人張光藝私刻,私刻后私自授權王理陽對外承攬工程是詐騙行為,不屬于其公司的代理行為。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馬強律師代理原告躍通公司提出以下觀點:本案屬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在本案中蒙新公司是發(fā)包人,中十冶是承包人(同時也是被掛靠人),王理陽是實際承包人(同時也是掛靠人),潘小林及原告躍通公司是實際施工人。關于本案中的印章雖然是張光藝私刻,但張光藝為中十冶溫州分公司員工,其身份是真實的,對于其使用的真實的還是私刻的公司,是其內部管理混亂的問題。躍通公司無法了解核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故中十冶集團公司、蒙新煤炭公司應當對欠付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由審判員李順和、劉拴東、樊寧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本案由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躍通公司上訴后由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繼續(xù)審理,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經該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后,最終采納了原告躍通公司代理人李平律師、馬強律師的代理觀點,判決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懷遠縣躍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49,905.99元及該欠付工程款從2012年12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蒙新煤炭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躍通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認為:本案中雖然中十冶公司因管理不當承擔了巨額損失,但其損失可以通過起訴蒙新煤炭得到補償。李平律師指出。在企業(yè)管理過程中,除了管好公司的印章之外,還應管好自己的員工。本案中的中十冶公司敗訴就是一個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