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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女孩吃了別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賠73萬 你怎么看?

2017-06-22 16:31:14    前沿客戶端  參與評論()人

5歲女孩吃了別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賠73萬 你怎么看?

5歲女孩吃了別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賠73萬 你怎么看?

近日,一則《女童吃蕉意外卡喉善意分享贈者無罪》的新聞引發(fā)網友熱議。蘇婆婆將芭蕉給4歲的晨 晨吃,5歲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塊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將蘇婆婆、晨晨爺爺訴上法庭。法院認為,無論丹丹如何拿到芭蕉,這是 鄰里間善意的分享行為,其本身并不會造成死亡。被告在法律上沒有過錯、道德上亦無不當。

5歲女孩吃了別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賠73萬 你怎么看?

孩子吃贈予芭蕉后窒息而亡 父母索賠73萬

2015年1月15日上午,60歲的蘇婆婆到菜地撿菜時,將幾個芭蕉給了晨晨吃,隨后離開。晨晨爺爺當時在場,并沒有提出異議。

上午11時許,丹丹來到菜地找晨晨玩耍,兩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約2時,晨晨爺爺奶奶發(fā)現丹丹倒在地上兩手發(fā)抖,面色發(fā)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

醫(yī)護人員對丹丹進行搶救期間,從丹丹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厘米表面帶血的芭蕉,后于15時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訴訟,請求晨晨爺爺、蘇婆婆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73萬余元。

丹丹父母稱,晨晨爺爺作為晨晨的臨時監(jiān)護人,有權利和義務監(jiān)督晨晨的行為。晨晨爺爺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兒童食用芭蕉的危險性,并且對晨晨給 芭蕉丹丹食用的行為沒有加以反對和制止,晨晨爺爺該行為與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作為晨晨的臨時監(jiān)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丹丹父母還稱,蘇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蘇某沒有提供芭蕉,悲劇便不會發(fā)生。因此,蘇某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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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給芭蕉屬善意分享

無論蘇婆婆將芭蕉分給晨晨,還是晨晨爺爺、晨晨將芭蕉分給丹丹,這都是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這種分享食物的行為本身并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晨晨爺爺、蘇婆婆的行為與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丹丹的父母痛失愛女確屬不幸,但將不幸歸咎于法律上沒有過錯、道德上亦無不當的晨晨爺爺、蘇婆婆,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丹丹父母主張晨晨爺爺、蘇婆婆擔責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給芭蕉者無法預見結果 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晨晨爺爺無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為,不存在故意侵權行為。法院認為,晨晨爺爺對于丹丹進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過失:事發(fā) 時丹丹是已滿五周歲的學齡前兒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發(fā)當天也獨立進食芭蕉;發(fā)現丹丹出事后,其也盡力協(xié)助救治。正如一審法院所認定,丹丹死亡屬于意外事 件,晨晨爺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丹丹的行為,對丹丹的死亡沒有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不能限制無明顯隱患的食物分享

該案審判長、廣東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長吳健南表示,判決是根據民法的基本價值與立場,法律應當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如果將小孩之間無 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定性為過錯或者過失,無疑會限制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自由,與民法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不相符,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與正 義。

這一判例提醒我們,對孩子的監(jiān)護首先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時候,如果沒有主觀惡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沒有明顯安全隱患,則不會承擔責任。

網友熱議

占卜師米亞:假如這都能狀告成功的話,那以后買水果可能會有使用說明書。

謎塵乙醚:法院這回判的是真的好。

著調不靠譜女:有一說一,家長不在的情況下,盡量避免給人家孩子吃東西,不定有什么情況發(fā)生,省的找麻煩。

游離要瘋得瘋:除非自己親生孩子,不要不經家長同意給小孩食物,這是一種避險。

Icytyor:這要是成功了,以后自己有東西吃都得藏著點。要被別人看見了,不給吃的要被告,給了吃死了也要被告。

別拿地主不當干部: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講道德講道理。

傻傻苦苦的等:這應該不能怪老人......老人也是一片好心。

一營長營長張大彪:老人一定很傷心如果判決成立老人有錯必定又得引起話題,就像是老人摔倒服不服一樣,分享本是一種美德,如果在成為輿論的焦點,那么這個社會真的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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