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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門致人死亡:出租車司機和乘客負同等責任

2018-11-01 16:39:25  新法制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乘客開門下車致騎車人死亡

案例

7月6日11時10分,乘客姜某搭乘劉某駕駛的出租車前往樂安縣一酒店參加升學宴,當車輛行駛至酒店門口時(非停車點),乘客姜某下車,打開副駕駛車門。這時,吳某駕駛電動車剛好從后方行駛路過,撞上出租車車門,造成吳某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姜某和劉某負同等責任,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經(jīng)查,該出租車已在保險公司購買車輛保險。

本案中,駕駛員劉某、乘客姜某以及保險公司責任承擔存在不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因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雙方各承擔50%。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范圍內(nèi),承擔駕駛員劉某的應(yīng)賠償部分。

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責任,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各承擔50%,與保險公司無關(guān)。

另一種觀點認為,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系共同過失行為,應(yīng)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投保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共同承擔。(記者徐明整理)

斷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吳某死亡后果,是由駕駛員劉某、乘客姜某共同過失行為所造成,構(gòu)成共同侵權(quán),應(yīng)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該出租車在保險公司購買車輛保險,保險公司應(yīng)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投保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12條規(guī)定:“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yīng)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cè)藛T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yīng)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本案中,乘客姜某的過失行為是在駕駛員劉某駕駛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延伸,在投保范圍內(nèi)。保險公司應(yīng)在投保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共同承擔。

(樂安縣法院 李海軍)

(責任編輯:盧書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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