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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行賄央企高管370萬 終審獲刑3年(2)

胡某為謀取上述不正當利益,給予孫兆學、楊志剛錢款共計370萬元。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最終,二中院駁回了胡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 證言

300萬搬入行賄對象車中

42歲的胡某案發(fā)前是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總經理,在其受賄案件終審宣判前,其行賄的對象——中國黃金總工程師楊志剛因受賄329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中國黃金總經理孫兆學也已經受審,檢方指控其伙同妻子受賄3881萬,另有968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據受賄人孫兆學等多人在證言中稱,2011年7、8月間,胡某對大葉塘探礦數據測定方式不滿,欲讓中國黃金違反國內行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用其他規(guī)范測量礦產儲量,后邀請孫兆學在世紀華天酒店面談。臨走時,胡某從其乘坐的轎車后備廂內將裝有300萬元現金的紙箱搬到孫兆學的轎車后備廂內,后孫兆學將裝有該筆300萬元的紙箱拿回家中,將贓款交給妻子的家人保管。

而為感謝楊志剛在中國黃金收購大葉塘金礦項目中為其提供幫助,胡某分兩次給了楊志剛30萬元。第一次是在2010年夏末,楊志剛在阜外醫(yī)院做檢查,胡某到候診室給了他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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