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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公款256萬 村支書被判9年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 房山區(qū)洪寺村原黨總支書記姜振國,單獨或伙同村會計史英茹,使用假發(fā)票和虛假工資表等,分7次騙取公款256萬余元。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姜振國有期徒刑九年,史英茹因檢舉揭發(fā)姜振國有功,獲得從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檢方指控332萬多 法院認定貪污256萬

54歲的姜振國是北京市人,案發(fā)前,其任房山區(qū)城關街道工委委員、武裝部部長,兼任洪寺村黨總支書記。另外一被告人史某,案發(fā)前是洪寺村經濟合作社會計主管。

據檢方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間,姜振國分別指使史英茹虛列“安置房圍墻工程款”、“西沙河治理工程款”、“道路修復工程款”、“臥虎山工程苗木款及人工費”等報銷科目,使用假發(fā)票和虛假工資表,或通過虛列支付“食品款”和“米面油”款項的手段,分7次先后騙取公款共計332.794萬元。

法院查明,姜振國貪污公款共計256萬余元,史英茹貪污公款171萬余元。法院經查明姜振國的貪污金額少于檢察院的指控金額。

庭審時村支書不承認 村會計全認罪

庭審時,對于指控姜振國全部否認。其辯稱,按照規(guī)定,結算工程的整個流程是先有兩委同意簽字,然后村民代表簽字,再找財務驗票、復核,最后由財務找他簽字。他雖然在報銷憑證上簽了字,但當初為何簽字有些記不清了,“我對票據不太懂,審核沒那么仔細”。姜振國表示,洪寺村比較大,每年報銷的票據有2萬至5萬筆,“我簽字實際就是走一個程序”,對于購買購物卡,他稱已將購物卡發(fā)放,沒有貪污。

與姜振國態(tài)度完全不同的是,史英茹全部認罪。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史英茹積極檢舉姜振國涉嫌貪污洪寺村安置房圍欄工程款90萬元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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