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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公款256萬 村支書被判9年(2)

村支書一審被判9年 村會計有功獲緩刑

法院認為,姜振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且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史英茹的行為也已構(gòu)成貪污罪,且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姜振國系主犯,史英茹系從犯;史英茹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揭發(fā)姜振國的其他犯罪事實,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對其可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二分檢指控二被告人貪污罪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姜振國伙同史某貪污第一項、第二項的犯罪事實證據(jù)不足,法院予以糾正。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姜振國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姜振國退繳違法所得169萬余元;責令史某退繳違法所得84萬余元;責令二被告人共同退繳違法所得8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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