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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交警撞人致死 官方:騎車人剎車失靈擔主責(2)

經(jīng)過兩次勘查,確定了自行車行車、倒地痕跡,鑒定了該事故車輛技術狀況。結果顯示,曹某某所騎的自行車制動失效,碰撞地點為紅塔大道機動車道內(nèi)。也就是說,事發(fā)時,曹某某騎著一輛剎車失靈的自行車,沖入紅塔大道上的機動車道內(nèi),撞上了沿著紅塔大道由西向東上坡行駛過程中的楊某某的車輛。鑒定顯示,當時楊某某所駕駛的車輛車速為43公里/小時(城區(qū)道路車速限制為40公里/小時)。2月6日,直屬大隊將該事故車輛技術狀況、尸體、雙方當事人血液乙醇含量等進行檢驗、鑒定意見書復印件送達各方當事人及其家屬,各方當事人及其家屬收到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后,對檢驗、鑒定結論均無異議。2月13日,直屬大隊依法召集各方當事人及其家屬到場,公開調(diào)查取得的證據(jù),各方當事人及其家屬對調(diào)查取得的證據(jù)均無異議,也未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新的證據(jù)。當日下午,直屬大隊召開了會議,對這起案件進行分析討論,確定事故責任及違法行為。就在責任交警對事故進行認定過程中時,自稱死者女兒的網(wǎng)友“莫染輕塵”便在網(wǎng)上發(fā)帖質(zhì)疑。

認定:自行車駕駛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2月16日,交警直屬大隊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具了此次事故責任認定書,死者曹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汽車駕駛員楊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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