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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賣房發(fā)現(xiàn)“被離婚” 中介稱前員工造假(2)

張先生認為,是孫女士一方為避稅,偽造離婚證和承諾表騙取了他的簽字。所以他也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還要求孫女士賠償違約金26.9萬元,并要求中介賠償其置換房屋交易成本等經(jīng)濟損失280萬元。

中介調(diào)查后稱是孫女士為省錢,在公司前員工白某的協(xié)助下找他人實施了造假行為。但張先生早就知情,并稱在不影響自己的情況下愿意配合。

孫女士則稱,她對繳稅事宜并不清楚,一切都是按照中介和稅務部門的要求做的,因此自己沒有過錯。

庭審

一審判解除合同退定金 雙方均上訴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及中介均否認向稅務提供了存疑的離婚證復印件,但根據(jù)合同中明確記載,孫女士明知房屋“滿五不唯一”,仍按照“滿五唯一”的條件辦理了繳稅,因此,其辯稱對房屋應繳稅費數(shù)額不知情不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張先生在相關(guān)材料簽字,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二人均有過錯。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張先生退還孫女士5萬元定金。

一審宣判后,雙方提出上訴,昨天該案二審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張先生稱,這件事的根本原因是對方偷逃稅款造成的,即便自己有過錯,程度也遠低于中介和孫女士。

孫女士一方則認為,自己在履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可張先生卻不愿繼續(xù)交易。“是因為房屋價格上漲,對方想解除合同罷了?!?/p>

鑒于張先生一方不愿調(diào)解,昨天法庭未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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