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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加大權(quán)益保護 保障更多人該出手時敢出手(4)

建議見義勇為實行行有所獎

路見不平出手相助,結(jié)果卻致受助者權(quán)益受損,見義勇為者要不要承擔責任?最近通過的民法總則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意見稿中沒有對這一問題作出相關(guān)規(guī)定。余凌云認為,見義勇為不能以結(jié)果論,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應當免除見義勇為人員責任,并在意見稿中明確。倪紅娟說,江蘇正準備將“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款納入新修改的江蘇省見義勇為保障條例。

意見稿明確,指定一個專門機構(gòu)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日常工作。據(jù)了解,目前,全國見義勇為主管部門,有24個省、區(qū)、市在綜治部門,8個在公安部門(含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個在民政部門。

林連華建議,從中央到地方,應當統(tǒng)一到一個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見義勇為的日常工作,上下一條線,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浙江公安廳有關(guān)方面負責人也認為,應當明確統(tǒng)一的專門機構(gòu),便于見義勇為工作的開展。同時,政府部門和民間社團組織在見義勇為方面的職能業(yè)務(wù)也需要進一步厘清。

按照意見稿,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wù)或約定義務(wù),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跡突出的公民。

林連華提出,應刪除“約定義務(wù)”“正在實施的”“事跡突出”等表述。他以刪除“事跡突出”分析說,見義勇為不必一定“事跡突出”,應當實行行有所獎,只是表彰層級不同、獎勵金不同而已,以此進一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傳承中華傳統(tǒng)美德。

“加快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項民生工程,大家翹首期盼?!绷诌B華說。(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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