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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出軌后要求平分財產 結果發(fā)現兩人竟沒有結婚(2)

小李認為,兩人雖然沒有登記辦證,但兩人的關系是“事實婚姻”,是辦過酒“昭告過天下”的,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一人一半。

這下小于哪里肯,一套房子四分之三的錢是自家出的,怎么能一人一半?既然兩人沒有真正結婚,就不能按照《婚姻法》來辦,而應該按出錢的多少來分配。

律師:兩人不屬于“事實婚姻”

同居期間財產按份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我國對婚姻成立與否,實行的是登記制度,即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除此以外,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屬于事實婚姻的,我國法律也依法予以認可和保護。何為“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本案中,小李與小于2012年相識、相戀,2013年按照習俗舉辦婚禮結婚,卻未辦理結婚登記。從時間上看,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姻,故該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兩人真正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對于如何理解和處理“一般共有財產”,法律界尚存在分歧。

律師認為本案中,小李自己做生意,小于則是一名白領,雙方有各自的工作收入,平常各自的錢各自管,既沒有設立共同賬戶,家庭開銷也是商量著來。因此,雙方工作、生意投資的收入并非雙方共同勞動創(chuàng)造的財產,應當屬于各自的個人財產,其中當然也包括小李個人出資20萬元買的轎車。

對于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當按份共有。對共有財產各自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份額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本案中,對于小李與小于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房產,如果雙方對各自份額沒有進行約定,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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