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下注-中国电竞赛事及体育赛事平台

當前位置:新聞 > 熱點新聞 > 正文

夫妻網售高壓氣瓶被判非法買賣槍支罪(2)

法院一審判處胡敬有期徒刑十三年,王太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張督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王廣貴有期徒刑七年;汪路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上訴

法院判決后,胡敬和王太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胡敬在上訴狀中稱,她和丈夫王太平沒有買賣槍支的故意,也沒有買賣槍支的行為,只認可銷售了26個高壓氣瓶。

胡敬和王太平均在上訴狀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shù)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焦點:通用性氣瓶是否可以認定為槍支散件

在一審判決書中,原判認定309個氣瓶為10套不成套氣槍散件的依據(jù)是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實質上是依據(jù)《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第3點第5項,將氣瓶認定為槍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槍支案件解釋》)第7條,進行的折算。

4月23日下午,胡敬的代理律師肖之娥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查扣的氣瓶沒有看到實物,也沒有看到錄像和照片。一審認定309個氣瓶為“叢發(fā)”牌。辯護人檢索發(fā)現(xiàn),“叢發(fā)”牌氣瓶來自上海叢發(fā)商貿有限公司,該企業(yè)并沒有槍支制造資質,所生產的氣瓶全為民用產品,且至今仍在生產“叢發(fā)”牌氣瓶。

推薦閱讀

24小時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