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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開支大 專家:不應讓納稅人為枉法官員買單(6)

2011年1月,國務院出臺《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此前,在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出追償標準,“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這個征求意見稿當時引發(fā)廣泛爭議,網(wǎng)友普遍認為“偏輕”。后來正式出臺的條例將其刪除,代之以模糊的規(guī)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目前,國家賠償法遵循的是“誰侵權、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即侵權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與追償機關“三合一”,決定追償?shù)氖琴r償義務機關,決定追責的則是“有關機關”,而撥付賠償款的是財政機關,卻并沒有追償權。

北京律師肖東平認為,有關國家賠償后追償、追責的法律法規(guī)過于原則,存在著較大疏漏,實踐中難以操作。追償、追責的主體機關往往與其工作人員唇齒相依,導致追償、追責程序難以啟動,陷入“自己追責自己”的悖論。國家賠償案追償、追責率之所以低,主要是責任單位包庇。他建議,應盡快出臺國家賠償追償、追責的司法解釋,對追責追償?shù)闹黧w、權利義務、程序等予以明確規(guī)定,在立法上對追責追償作出必要的規(guī)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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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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