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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車出事故修車花了43萬多 保險公司卻拒賠(2)

東城區(qū)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司法解釋亦規(guī)定

,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規(guī)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綜合考慮保險標的用途是否改變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曹先生將案涉車輛通過租車平臺對外出租使用,車輛的行駛路線、使用范圍與家庭自用車輛均存在差異,原告將車輛對外出租,已偏離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家庭自用的范疇。

車輛通過租車平臺對外出租后,任意第三人均有可能租用車輛,不特定第三人對車輛的車況不熟悉,駕駛路線也不固定,用車人頻繁變更、出行頻率提高、出行范圍擴大均會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最后,商業(yè)營運車輛發(fā)生風險的概率明顯高于家庭自用車輛,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金額也相對較高,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輛,保險公司也系按照自用車輛的標準收取保險費,現(xiàn)車輛的用途發(fā)生改變,發(fā)生危險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如果仍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將違反財產保險合同中對價平衡的原則。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曹先生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可依法不予理賠。該案現(xiàn)已生效。

(責任編輯: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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