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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勸阻校園暴力被打傷 家長和學校責任如何劃分

學生勸阻校園暴力被打傷 家長和學校責任如何劃分?最高檢發(fā)布典型案例

校園暴力事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當校園暴力發(fā)生時,學校和家長到底該承擔怎樣的責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情發(fā)生在課間休息時,某中學八年級學生蔣某和王某因為一點小事吵了起來。蔣某將王某擊倒在地,又騎坐在王某脖頸處,持續(xù)用拳擊打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當時學生張某路過那個地方,發(fā)現(xiàn)蔣某在毆打王某,之后就到教師辦公室去找老師,發(fā)現(xiàn)班主任老師不在,張某就返回過來拉蔣某,蔣某揮拳就打了張某一拳,致張某的左眼受傷。之后學校將張某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后來經過鑒定,張某的傷構成10級傷殘。

事后,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蔣某及其父母、某中學賠償損失共計21萬余元。蔣某及其父母認為,張某作為學生,不應獨自制止打架行為,應當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學校則認為,直接導致張某受傷的是蔣某,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蔣某作為八年級的學生,理應具有對自己的行為認知的能力和對情緒進行控制的能力,但是他在課間因為瑣事毆打同學,并且打傷前來勸阻的同學,他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由于蔣某是未成年人,損害賠償責任由蔣某的監(jiān)護人承擔。張某面對校園暴力,出手制止、幫助同學,他的行為不僅沒有過錯,反而應該予以表揚。

學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校園暴力 被判擔責

本案中,學校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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