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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勸阻校園暴力被打傷 家長和學校責任如何劃分(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判斷學校擔責與否的重要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在這個案件中,蔣某毆打同學的行為持續(xù)了一段時間,有許多同學圍觀,沒有老師發(fā)現(xiàn)并予以制止。法院認為,學校作為專業(yè)的教育機構,沒有根據(jù)學生的實際情況,嚴格加強課間的管理,沒有及時關注學生的動態(tài),發(fā)現(xiàn)學生的沖突,并防止沖突加劇。學校的安保措施有漏洞,應當視為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法院判決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判決蔣某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校園暴力怎么防?學校家長要攜手共筑防線

本案中,學校因為沒有及時制止學生毆打行為被判擔責。學校和家長作為孩子的守護者,該如何攜手預防和應對校園暴力呢?

法官介紹,對于校園暴力事件,學校和監(jiān)護人承擔的都是侵權責任。責任的劃分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判斷,包括損害行為發(fā)生的原因、監(jiān)護人是否履行了監(jiān)護職責、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比如校園暴力事件,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施暴,說明監(jiān)護人沒有對未成年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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