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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將耐克氣墊門曝光 律師談要如何維權

2017-03-16 15:00:24  今日頭條    參與評論()人

2016年4月,耐克的官微發(fā)布了一條消息,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NBA球星科比布萊恩特,奪冠時所穿的一雙耐克籃球鞋復刻版,將限量發(fā)售。耐克在中文官網(wǎng)上宣稱,這款鞋后跟帶有耐克擁有專利的zoom air氣墊。

然而,消費者穿上之后,覺得并沒有想象中的舒服,反而有點硬。有疑問的消費者割開上述鞋子的鞋后跟,發(fā)現(xiàn)并沒有氣墊。

“耐克”的科比限量款籃球鞋“沒氣墊”,律師:疑涉虛假廣告罪

耐克的客服人員承認這款鞋后跟確實沒有氣墊,但稱只是產品描述失誤而已,可以全額退款。

刑法第222條規(guī)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耐克”的科比限量款籃球鞋“沒氣墊”,律師:疑涉虛假廣告罪

如何立罪?

第1項規(guī)定,“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第2項規(guī)定,“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第3項規(guī)定,“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應當立案追究。

第4項規(guī)定,“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追究。

上面4種不同的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一條,就可以按照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都基強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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