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稱,李學軍、孫鴻志夫婦在該套房屋住的時間不長便搬到北京,這套房屋之后的幾年中一直由王某夫婦居住,王某夫婦并未支付房租,可以視為雙方家庭的正常人情往來,也可以視為房租與裝修款互相折抵。因此,不應認定李學軍、孫鴻志夫婦具有收受賄賂的主觀故意。
此外,辯護人還提出在共同受賄中,李學軍為從犯,其認罪、悔罪,并退繳全部贓款,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成受賄罪退贓從輕判緩刑
法院認為,李學軍與丈夫孫鴻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孫鴻志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在李學軍與孫鴻志的共同受賄犯罪中,李學軍起次要、輔助作用,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李學軍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同時,鑒于其能夠積極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涉案的贓款、贓物已經全部退繳,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泰安市泰山區(q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學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中紀委網站通報孫鴻志被查
2014年12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消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