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單位:測繪所應為測量不一致負責
據(jù)國土資源局西城分局檔案查詢系統(tǒng)查詢結果,通過涉訴房產地址僅能查詢到面積為44.86平方米的一居室,但以買家李先生提交的不動產登記證號碼再進行查詢時,顯示的房產是面積為28.27平方米的一居室。對于這種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并未作出解釋。
對于測繪所的說法,當初出售此房的劉先生單位相關負責人予以否認,堅稱賣給劉先生的房屋面積,是最初購房協(xié)議和房產證上的44.86平方米。
“兩次測量不統(tǒng)一,是測繪所的責任”,該負責人認為,最初的購房協(xié)議和房本上的面積,也都是測量來的數(shù)據(jù)。如果售房單位有責任,也應該由法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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