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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實施合同詐騙獲巨利 被抓罰款并獲刑5年

2017-07-11 19:16:21  廣西新聞網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男子伙同他人實施合同詐騙騙走巨額貨物獲利)

廣西新聞網大新7月11日訊近日,男子李某因伙同他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得巨額貨物販賣,數額巨大,被大新縣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中年男子李某家住河南省太康縣。2016年3月底,李某與張某、吳某(兩人均另案處理)三人合謀租貨車到廣西邊境承運貨物后轉賣賺錢,并約定由李某提供租車信息,張某與吳某出資。不久三人在南寧市租下一輛重型半掛貨車,隨后從河南雇請司機胡某到南寧開車。期間,張某讓李某在廣州市制作假車牌和假行駛證并寄給在南寧市的吳某,后李某從廣州前往南寧與吳某會合,兩人在南寧市將假車牌套到租來的貨車上,隨后由吳某聯系貨源。

2016年4月14日,吳某在南寧市某信息部找到被害人覃某要從大新縣碩龍鎮(zhèn)運輸核桃干果到浙江臨安的業(yè)務,于是吳某帶著司機胡某到該信息部,將假行駛證交給胡某,讓其與某信息部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協(xié)議書》。隨后李某和吳某搭乘胡某駕駛的貨車來到大新縣碩龍鎮(zhèn)巖應關口將35噸核桃裝上車。4月15日發(fā)車到南寧市后,胡某下車離開,由李某和吳某開車往河南方向行駛,最終與在河南的張某一起在鄭州市將核桃出售,得款20萬元,其中李某分得5萬元。經查涉案核桃的進關報價為22222.22元/噸,價值合計777778元。案發(fā)后,李某于2017年2月被大新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在犯罪準備、實施階段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對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予以追繳。

(責任編輯:曲格林 CN064)
關鍵詞: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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