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非洲小朋友不一定是合法“主角”?!稄V告法》明確“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非洲小朋友是否達到了“年齡門檻”,有關方面是否取得了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都還是未知數(shù)。
有報道稱,“代言”的孩子只能獲得零食或幾元錢。這當中,非洲的孩子有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是否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權益,也有待追問。我國1990年便已簽署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聲明履行該公約義務,侵占外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同樣屬于違法。
創(chuàng)意雖好,還需守法。讓非洲小朋友“舉牌”,自己卻被亮了“紅牌”,恐怕就得不償失了。目前,淘寶客服已經(jīng)回應稱,“違反淘寶網(wǎng)的正常交易秩序等,將受到相應處罰”。而涉嫌違法的地方,有關部門也應一一給出回應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