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故意拖延還款迫使被害人違約
陳某系上海旭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籌公司)實際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張某某夫婦向旭籌公司借款50萬元,根據(jù)旭籌公司規(guī)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簽訂金額為80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萬元轉賬后交付現(xiàn)金30萬元作為保證金。旭籌公司假意承諾只需按期歸還實際借款50萬元及利息。
此后,張某某、梁某多次聯(lián)系還款50萬元事宜遭陳某等人借口拖延,至臨近還款期限,陳某否認收過30萬元保證金的事實,要求被害人還款80萬元,張某某夫妻無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萬元給陳某。
昨天,奉賢法院作出判決:陳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十四萬元;其余2人分別判處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上海高院
在法律上嚴懲 在經濟上重罰
“套路貸”犯罪的發(fā)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fā)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后,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上海高院副院長黃祥青說。
據(jù)黃祥青介紹,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第一,定罪上從嚴?!疤茁焚J”犯罪屬于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采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征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于“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guī)定進行數(shù)罪并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shù)額認定上從嚴。在“套路貸”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qū)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shù)額予以認定。除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不應當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jù)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量刑上從嚴。對于“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于有財產刑規(guī)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于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qū)別于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套路貸”犯罪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高院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fā)了《關于加大審判工作力度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征,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來源:新浪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