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簽訂后,王先生依約履行了支付購房定金及首付款的義務,史女士拒絕履行合同構(gòu)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余購房款,史女士協(xié)助王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交付房屋,并判決史女士給付王先生遲延履行違約金。
法官提示:發(fā)現(xiàn)違約及時訴訟保全
在房價上漲階段,受利益驅(qū)使,賣方違約的風險大大增加。對于買方來說,應充分做好風險防范,審慎判斷交易對方的誠信品質(zhì),嚴格審查房屋狀況,謹慎簽署合同,并保存好相關交易憑證。在發(fā)現(xiàn)違約風險、可能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時,應及時提起訴訟保全;在涉及交易關鍵問題的溝通過程中,可以通過錄音、證據(jù)保全等形式保存相關證據(jù)。對于賣方來說,應對房地產(chǎn)市場形勢做好判斷,謹慎選擇交易時機、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一旦簽署合同,就應遵守誠信原則,忠實履行合同義務。即便房價上漲,也不應違約,否則應當對因違約給買方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二
交易延遲 換房人無奈違約
去年11月25日,張女士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女士將其名下位于回龍觀某小區(qū)的房屋出售給王女士,成交價格為155萬元。合同簽訂后,王女士依約向張女士支付了購房定金3萬元。
按照合同,王女士應于去年12月15日前支付購房首付款45萬元,逾期超過30日未付款,張女士有權解除合同。但王女士未按約定日期支付首付款,張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判令王女士支付違約金。
面對起訴,王女士自稱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先把自己現(xiàn)在住的房屋出售后,再用所得房款購買張女士的房屋。因自己這套房屋的購房人未及時支付購房款,才導致自己沒能按期向張女士付款,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和王女士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王女士未能如期支付購房首付款,構(gòu)成違約,張女士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成立。因此,法院判令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且王女士須向張女士支付違約金3萬元,定金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