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時,涉案電梯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原告稱乘梯服務人員不在崗,但是否設置乘梯服務人員屬于超市內(nèi)部組織問題,不屬于法定義務。被告購物車車輪不存在瑕疵,購物車推行到人行道電梯后,車輪即被槽卡住,不可能轉(zhuǎn)動,否則將會有危險。
此外,原告存在過錯,原告快下電梯時,未做任何推車準備,還在忙于收拾購物車中的物品,以至于下電梯時,無法正常通行,原告在無法推動購物車時,自行采取錯誤方式,妄圖從購物車與電梯的狹縫中通過,突然失去平衡并靠在電梯扶手處后仰摔倒,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過于自信未作正確預判。
三是被告定期對電梯進行檢驗,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對原告進行救助,已盡到一般價值判斷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被告租賃案外人場地經(jīng)營,不是電梯的產(chǎn)權人,只是使用人,且在電梯上面都貼有安全標示,提示老人乘梯時需要成年人陪同。因此希望法院按責任程度劃分責任。
法院判決超市未保障安全應賠錢
法院查明,2016年7月26日晚,賈女士到永輝超市草橋店購物,當晚9點28分許,賈女士推著購物車乘坐上行電梯準備離開超市,購物車行至電梯終端時,因車輪卡頓在電梯口,賈女士無法將購物車正常推出電梯,為了保持平衡,賈女士向購物車另一側(cè)的空隙退步行走,在電梯履帶的帶動下,購物車側(cè)翻,將賈女士砸倒在地,賈女士的右臂和右側(cè)身體被卷入電梯扶手空隙,其他顧客立即找來超市的工作人員,將電梯停運。當晚,超市工作人員將賈女士送往右安門醫(yī)院救治。住院共計27天。
法院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賈女士在永輝超市購物,使用超市草橋分公司管理的電梯,應當保障賈女士的人身安全。賈女士的購物車在電梯終端發(fā)生卡頓,超市工作人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幫助賈女士順利通行,導致購物車側(cè)翻并將賈女士砸倒在地,進而造成賈女士身體受傷,因此被告未盡到足夠安全保障義務,應予以賠償。
被告認為原告自身存在過錯,但從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賈女士在乘坐電梯時未實施危害自身安全的行為,已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在購物車發(fā)生卡頓后,對其避險方式亦不可過于苛求,因此,對于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豐臺區(qū)草橋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賈女士醫(yī)療費等共計8.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