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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6只鸚鵡被判5年 公訴方:不懂法不是理由

2017-11-07 07:18:04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王鵬出售的2只綠頰錐尾鸚鵡,屬于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法院應予以認定”。

此外,國家林業(yè)局發(fā)布的《54種可商業(yè)性經營利用馴養(yǎng)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中,鸚形目中只有5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小金太陽鸚鵡不在其列。王鵬對相關法律不了解,不應成為獲輕判的理由。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也指出,在刑法中,一個人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卻沒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稱為違法性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基于刑事政策還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違法性認識錯誤幾乎不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

辯方: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為王鵬做無罪辯護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認為,《刑法》規(guī)定“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而生存于野外環(huán)境、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動物及馴養(yǎng)繁殖的動物,從生活環(huán)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與自然生態(tài)的關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動物。

在他看來,《解釋》將馴養(yǎng)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遠遠超出刑法文本”,屬于“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抵觸,“有違立法本意,不應適用”。因此一審判決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系適用法律錯誤。

“即便認為某些‘馴養(yǎng)繁殖’的野生動物確有保護必要,也應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明確規(guī)定”。徐昕說,諸如大熊貓、華南虎等,其物種存續(xù)高度依賴人工馴養(yǎng)繁殖,數量極少,確有通過刑法保護的必要,但按照這一標準,自我繁殖能力較強的鸚鵡不應在此列。

武漢大學環(huán)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表示,部分被納入珍貴、瀕危物種名單的野生動物經過人工繁殖、合理保護等手段,其數量和種群已大大超出了保護的范圍,此時是否對珍貴、瀕危物種的名單進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這要通過立法環(huán)節(jié)、而非司法環(huán)節(jié)來實現。

新京報記者王煜

(責任編輯:孫啟浩 CN037)
關鍵詞:鸚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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