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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師猥褻幼女被判無罪 檢方抗訴后改判3年

2017-12-28 18:21:03  法治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猥褻幼女嫌犯死不認罪照樣獲刑

依法嚴厲打擊幼兒園“虐童”犯罪、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辦理校園欺凌案件、構建涉性侵人員執(zhí)業(yè)限制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全面綜合司法保護10起典型案(事)例。

幼兒園老師“虐童”獲刑2年半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某幼兒園教師王某、孫某在園內多次恐嚇幼兒,將多名幼兒頭面部、四肢等處扎傷。案發(fā)后,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針對王某、孫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直接作案又在監(jiān)控盲區(qū)的情況,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客觀收集、固定證據(jù),注重收集間接證據(jù),重點收集傷情鑒定等客觀證據(jù),保證取證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兒童身心受到較大傷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輔導,有的拒絕進任何幼兒園,針對這種情況,辦案人員沒有對被害兒童進行詢問。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辦案人員對證據(jù)進行認真地審查、甄別、判斷,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案件起訴到法院后,針對被告人無罪辯解,公訴人全面充分闡述了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jù)和理由,有力指控犯罪。法院以犯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分別判處王某、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后,二審法院經審理于2017年1月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全國首例見諸媒體的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案件。面對辦案中遇到的困難,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準確有力懲治犯罪,同時又注重保護關愛被害兒童,取得了較好辦案效果。

猥褻幼女被判無罪檢察提抗訴

【基本案情】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寧市某小區(qū)開辦補習班的田某某,利用給被害人小花(女,時年12歲)單獨補習之機,兩次將小花推至床上摳摸其私處進行猥褻。小花回家后將此事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報案,但田某某一直不承認犯罪事實。案件提起公訴后,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除被害人陳述外,無其他證據(jù)直接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2017年7月,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認為被害人報案及時,案發(fā)后陳述一直很穩(wěn)定,且對猥褻過程的描述符合12歲兒童的認知,其所陳述的案發(fā)地點等細節(jié)得到其他間接證據(jù)的印證,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條并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田某某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

二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于2017年11月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義】實踐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fā)生在隱蔽場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體力、智力上存在較大差異,證據(jù)上常表現(xiàn)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除被害人陳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jù),現(xiàn)場也缺乏客觀證據(jù),給查明事實、指控犯罪帶來困難,各地和各部門在證據(jù)把握上也經常標準不一。

本案中,西寧市檢察機關正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證據(jù)標準,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提出抗訴并獲得改判,確保犯罪分子得到應有懲罰,體現(xiàn)了對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態(tài)度,展示了專業(yè)的辦案水準。

行使監(jiān)督權打擊校園欺凌犯罪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在例行走訪時獲悉,某學院學生金某(女,17周歲)被多名同學毆打、脫衣,欺凌時間長達兩小時,十余人圍觀,并被拍攝視頻上傳至微信群,但行為人僅被治安處理。檢察機關啟動立案監(jiān)督程序,督促公安機關以強制侮辱罪立案偵查。

本案審查逮捕階段,檢察院對2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決定,對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決定,并建議追訴1名遺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觀護幫教,對多名尚未構成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落實訓誡、幫教等保護處分措施。同時,通過責令賠償和賠禮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獲得經濟和精神補償,并為其落實司法救助金和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生活和學習。

最終,法院采納公訴意見,以強制侮辱罪判處5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其中3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訴訟監(jiān)督權,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打擊校園欺凌犯罪;同時貫徹落實特殊保護、雙向保護原則,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分級處遇,實現(xiàn)寬容不縱容;并對被害人進行身心撫慰,幫助其獲得經濟補償,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帶來的傷害,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構建涉性侵人員執(zhí)業(yè)限制機制

【基本案情】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了林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強制猥褻15歲女學生一案,在指控犯罪的同時,向法院提出從業(yè)禁止的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相關工作。

之后,該院立足此案,結合實踐中發(fā)生的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于2017年7月會同區(qū)綜治辦、教育局等8部門會簽《關于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yè)辦法(試行)》,共同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要求對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yè)實施嚴格入職審查。目前,信息庫已錄入該區(qū)近5年來涉性侵未成年人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人員的信息,已對相關行業(yè)的7000余名在職人員進行人員篩查、對30余名新招錄人員開展入職審查工作,有效避免了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yè)。

【典型意義】堅持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面綜合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方面。閔行區(qū)檢察院依托個案辦理,延伸預防觸角,聯(lián)合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建立信息庫、入職查詢制度,發(fā)揮從業(yè)禁止制度的最大效應,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阻卻性侵害犯罪的堤壩,對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另外6起典型案(事)例包括:“一站式”辦案,同步保護救助被害兒童;監(jiān)督撤銷虛假訴訟,維護受害留守女童民事權益;刑民手段并用,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開展未成年人行政檢察,監(jiān)督職能部門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支持申請宣告失蹤,破解“事實孤兒”救助困局;堅持教育感化挽救,幫助4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大學。

(責任編輯:劉敏丹 CN012)
關鍵詞:補習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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